对符合以下哪些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申请税前扣除资格()。
- A 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的9个条件
- B 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 C 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
- D 申请前3年公益支出符合法律规定
- E 法定代表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
正确答案:A、B、C、D 参考解析:
[解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学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申请税前扣除资格:(1)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的九个条件:一是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是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是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是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是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是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是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是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2)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3)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 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 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上述第(1)项、第(2)项规定的条件。(4)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 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 %(含70%), 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