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25年2月10日向甲银行借款3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房屋提供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张某又于2025年3月1日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同样以该房屋提供抵押并于3月5日办理抵押登记。张某又于2025年5月1日向丙银行借款80万元,同样以该房屋提供抵押并于5月5日办理抵押登记。三笔借款均到期后张某无力清偿,该房屋拍卖所得100万元,则三家银行可以就房屋价款受偿的数额是( )。

  • A 甲银行30万元、乙银行50万元、丙银行20万元
  • B 甲银行0元、乙银行20万元、丙银行80万元
  • C 甲银行0元、乙银行50万元、丙银行50万元
  • D 甲银行30万元、乙银行与丙银行各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