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和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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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期间行将完成之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因法定事由而发生,包括: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前发生上述法定事由,到最后6个月时法定事由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如果该法定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仍然继续存在,则应自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诉讼时效,直到该障碍消除。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