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开募集基金的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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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由拟任基金管理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文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其它相关文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应当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应当重新提交申请。
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准予注册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册,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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