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的不同,可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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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规模纳税人
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转登记日期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税办法,并且一般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为持续推进放管服,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2.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一般纳税人实行登记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1)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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