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票据权利的取得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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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3.因欺诈、偷盗、胁迫或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