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按照管辖权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是()。

  • A 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的
  • B 将劳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
  • C 将劳务转包给个人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且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 D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起个别人投诉抗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