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施工合同变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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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变更的原因

工程变更一般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业主新的变更指令,对建筑的新要求。

(2)由于设计人员、监理方人员、承包商事先没有很好地理解业主的意图,或设计的错误,导致图纸修改。

(3)工程环境的变化,预定的工程条件不准确,要求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变更。

(4)由于产生新技术和知识,有必要改变原设计、原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或由于业主指令及业主责任的原因造成承包商施工方案的改变。

(5)政府部门对工程新的要求。

(6)由于合同实施出现问题,必须调整合同目标或修改合同条款。

2、变更权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3、变更程序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变更的程序如下:

1)变更的提出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发出变更指示。

2)变更指示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4、变更估价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