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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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2)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接牢固。

(4)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禁止使用射钉固定。

(5)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6)饰面砖粘贴切必须牢固。

(7)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