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开采许可制度
相关推荐:
(1)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①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②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③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④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2)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3)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