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三级动火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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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3)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