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监理考点之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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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注释】留置只适用于动产。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无须取得对方的同意;抵押和质押是约定担保物权,须取得对方的同意。

(2)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注释】建设工程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债权人无留置权。

(3)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