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监理考点之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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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注释】质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抵押权以不转移占有为特征。

2.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

①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注释】不动产只能抵押,不能质押。能转让的权利可以质押;不能转让的权利不得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