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抵押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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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债务届满,可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来偿还;协议不成,抵押权人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②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③抵押物折价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④同一财产设定多重抵押的处理: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12 月 5 日 抵押给丁公司借款 500 万元先清偿丙,再清偿乙,(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最后按照债权比例同时清偿甲和丁(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释义】根据“动产物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可以不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规定,在同一抵押财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互为第三人,如果每一个抵押权都没有办理登记,那么无论各抵押权设立先后,其相互之间均不得对抗,因此,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应当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各债权的比例受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