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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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即不能转包也不能分包。

【注释】勘察、设计、施工均可以依法分包。

(二)监理单位不得与施工承包单位和供应单位有隶属利害关系。

(三)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四)监理和总监权限划分:

未经监理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五)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