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监理考点之事故调查处理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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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调查组及其职责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2)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 )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 )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 )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 )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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