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的违法情形不包括

  • A 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 B 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 C 未经许可从非第三类医疗品核经营活动
  • D 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