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的违法情形不包括

  • A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 B 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
  • C 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 D 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