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生产的药品到岸,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必须持有(  )

  • A 《药品生产许可证》
  • B 《进口药品注册证》
  • C 《医药产品注册证》
  • D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