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生产,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的有(  )

  • A 未配备专门质量负责人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监督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 B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配备专门质量受权人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
  • C 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正常运行,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控制记录和数据不真实
  • D 对已识别的药品质量风险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无法保证产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