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工业建筑附属用房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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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爆墙隔开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3)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
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且不应贴邻建造。
(5)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仓库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