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还需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加收利息的期间是(  )。

  • A 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1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
  • B 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5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
  • C 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
  • D 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7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