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法规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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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保对象资格: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生活不能独立子女(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长期居住人。

3、 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1)连续 3 年以上(含 3 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人员;

(3)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情况。

4、单独提出申请的情形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

三级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 3 年以上(含 3 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其他规定。

5、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1) 家庭收入: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其他。

(2) 家计调查中不计入家庭收入: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

等奖励性补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 老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3)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 济状况信息核对。

6、低保动态管理

(1)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每年核查一次;

(2)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每半年核查一次;

(3)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终止审核确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