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特困人员供养法规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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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困人员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具备以下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 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无劳动能力情形
(1)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3) 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 残疾等级为一
级的视力残疾人;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基本原则:坚持托底供养;坚持属地管理;坚持城乡统筹;坚持适度保障; 坚持社会参与。
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程序 【最新规定】
方面 | 主体 | 时间 |
调查核实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
意见公示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 7 天 |
材料审核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
5、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形式
(1) 内容:基本生活条件、生活不能自理给予照料、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住房救助、义务教育阶 段教育救助;
(2)形式:分散供养、集中供养。
6、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类型:公建公营模式;探索公建民营模式;探索合建合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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