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24年取得营业收入4 000万元,发生广告费900万元,截止到年末尚未支付给广告公司。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不超过营业收入15%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允许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税前扣除。甲公司2×24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24年底甲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2×25年1月1日起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预计未来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关于甲公司2×24年对该广告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表述正确的有(  )。

  • A 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减少45万元
  • B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75万元
  • C 因该广告费支出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300万元
  • D 因该广告费支出形成的负债的计税基础为6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