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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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依法缴纳增值税:
-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无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以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归纳为三种情形:(1)转移货物但未发生所有权转移;(2)虽然货物所有权发生了变动,但货物的转移不一定采取直接销售的方式;(3)货物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动,货物的转移也未采取销售的形式,而是用于类似销售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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