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个别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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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代表公司提出诉讼的程序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因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股东直接提出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其他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提起诉讼的程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