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司清算的情形和清算组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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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
(2)虽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人民法院清算组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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