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变更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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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变更价款调整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相同按相同 类似参类似 没有乙报甲)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③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原则,由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任何合同一方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执行。

(2)变更估价程序

①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d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

②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d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

③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d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发包人的14d包含监理的7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