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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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5大类、41条)

资质不良行为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按照国家对顶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承揽业务不良行为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承包的。

工程质量不良行为

工程安全不良行为

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及奖惩机制

(1)不良行为记录一般6个月至3年;良好一般3年。整改缩短,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2)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6个月。行政处理期限长于6个月,公告期限从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