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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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1、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昼间70dB(A),夜间55dB(A),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不得高于15 dB(A)。

2、夜间施工的例外——①抢修②抢险作业和③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④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对于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公告附近居民且有政府证明,其他三种情形只需公告附近居民。

3、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米,不扩散到场区外。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米。施工现场费作业区达到目测无扬尘的要求。

2015.1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施工现场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的规定:

住宅建筑,每平方米的建筑垃圾不宜超过400t。力争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