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下列主体拒不配合药品召回工作,处罚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是(  )

  • A 仅药品经营企业
  • B 仅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
  • C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 D 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