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中,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罚情形的是(  )

  • A 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 B 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整改但未影响产品安全
  • C 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医疗器械
  • D 未建立医疗器械销售记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