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的罚款比例及从业禁止期限分别是(  )

  • A 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从业
  • B 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从业
  • C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禁止从业
  • D 所获收入50%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