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考查矫正社会工作的原则。
本题涉及以下几个原则:
(1)接纳。社会工作者应从整体上理解和尊重服务对象作为一个人的内在价值与尊严,不因其过去的行为、身份、处境或价值观而否定其个人,并基于这种理解与之建立专业的信任关系。
(2)可塑性。坚信个体具有改变和成长的潜能,反对用静止、固化的眼光评价任何人,尤其是否定矫正对象重塑自我、回归社会的可能性。社会工作实践强调,人的行为和人格是发展变化的,尤其在得到适当支持、教育和机会的前提下。因此,矫正工作者必须秉持发展的视角,积极提供帮助、引导与资源,助力矫正对象正向转变,而不是被过去的错误或标签所定义。
(3)个别化。社会工作者认识到每个服务对象都是独特的个体,有其特有的生理、心理、社会文化背景、生活经历、价值观和需求。因此,社会工作服务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标准化模式,而必须根据每个服务对象的独特性,量身定制个性化的介入计划和方法。
(4)案主自决。社会工作者尊重并促进服务对象自由做出选择和决定的权利与能力。服务对象有权主宰自己的生活,并且通常最了解自己的情况、感受和需求。社会工作者的角色不是替服务对象做决定,而是赋能于他们,帮助他们获得所需的信息、资源和信心,从而能够为自己做出明智的选择。
题干中,三岁看到老等观念来看待犯罪者违背了可塑性原则。
故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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