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考查登记离婚的冷静期规则与协议要求。
(1)离婚冷静期适用规则(《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冷静期适用于每次双方共同提出的离婚登记申请,此前申请撤回不影响后续申请的冷静期要求,每次申请均需独立经历30日冷静期。
(2)离婚协议书要求:离婚协议书需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的意见,且需体现申请时的真实、即时意思表示。即使子女抚养、财产状况未变,2021年的协议与2023年申请间隔较长,无法直接证明当前意思表示,需重新确认或签署协议。
(3)登记离婚的最终程序(《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若冷静期内未撤回申请,且审查符合条件,应依法发放离婚证。
(4)再次申请的时间限制:《民法典》未规定“撤回离婚申请后需间隔固定时间才能再次申请”,双方重新达成一致后,可随时共同申请离婚登记。
A选项错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2023年重新申请仍需经历30日冷静期,“无需再次经历”的表述错误,A错误;
B选项错误,2021年的离婚协议书无法体现2023年申请时的即时意思表示,不可直接使用,需重新确认或签署,B错误;
C选项正确,双方在2023年冷静期内未撤回申请,且符合“自愿离婚、协议内容一致”的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审查通过后发给离婚证,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C正确;
D选项错误,《民法典》未规定撤回申请后的再次申请间隔时间,“需间隔6个月”无法律依据,D错误;
故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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