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考查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1)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2)离婚经济帮助(《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A选项错误,小周17岁仍属于未成年子女,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周某需继续支付抚养费,不得停止,A错误;
B选项错误,小周考入本科院校,不属于“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不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定义,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周某无强制增加抚养费的义务,B错误;
C选项错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明确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场景是“离婚时”,陈某是离婚后失业导致生活困难,不符合“离婚时困难”的法定条件,即使周某有负担能力,也无强制帮助义务,C错误;
D选项正确,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经济帮助仅适用于“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形,陈某离婚后失业,不属于该场景,无权要求周某给予经济帮助,D正确。
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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