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考查离婚程序的特殊限制与法定流程。
(1)诉讼离婚特殊限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2)登记离婚冷静期(《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诉讼离婚调解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A选项错误,王某在张某怀孕期间提起离婚诉讼,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特殊限制,即使分居满1年,法院仍不应受理,A错误;
B选项正确,张某处于怀孕期间,王某作为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的限制情形,法院依法不应受理,B正确;
C选项错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仅规定每次申请离婚登记需经历30日冷静期,未规定撤回后再次申请需间隔30日,C错误;
D选项错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必须先进行调解,即使双方同意离婚,也需完成调解程序,调解无效后再判决,D错误。
故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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