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考查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
A选项正确,《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投诉,相关部门应依法处理。社会工作者协助小林收集面试记录(证明被拒绝事实)、资格证书(证明符合岗位条件)等材料,向当地残联投诉,既符合法定救济途径,又能借助专业部门力量推动问题解决,是合理的下一步行动,故A正确;
B选项错误,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禁止任何单位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符合岗位条件的残疾人。劝导小林“放弃岗位”实质是忽视其合法就业权益,不符合法律原则与社会工作“维护服务对象权益”的宗旨,故B错误;
C选项错误,社会工作者“直接与公司协商”缺乏法律授权与强制力,且公司已明确拒绝沟通,直接协商难以有效维权;同时,“要求公司录用小林”需以法律调查认定“就业歧视成立”为前提,未经法定程序直接要求录用不符合维权逻辑,故C错误;
D选项错误,向法院提起诉讼是维权途径之一,但需以“穷尽行政救济途径”或“有明确侵权证据”为基础。建议小林“自行诉讼且不借助其他部门”,未考虑诉讼流程的复杂性(如证据固定、法律程序),也忽视了残联、人社部门等前置救济渠道的便捷性,并非最优下一步行动,故D错误。
故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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